裁判文书详情

卜*与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卜*与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卜*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甘**的房屋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甘**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甘**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卜*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房产不停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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