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侯**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王**诉侯**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1992)兰民调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被告侯**除已付治疗费外再付给原告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2700元。于1992年4月20日前交清。二、被告侯**从1992年5月1日起承担原告王**每年生活费150元,小麦300斤。每年7月1日前交小麦。10月30日前交现金。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1992)兰民调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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