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汤**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07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75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46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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