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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何**建设用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肇庆**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认何**与谢**于2008年3月31日所签订的《转让土地使用协议书》合法有效,被执行人何**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谢**办理位于怀集县怀城镇高第管理区下洲咀123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诉讼费10500元、执行费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过户问题由于被执行人不协助,本院已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部门直接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过户问题由于被执行人不协助,本院已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部门直接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鉴于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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