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装饰公司与世贸天地(北京)国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装饰公司与世贸天地(北京)国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世贸天地(北京)国际**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前给付北京**装饰公司广告牌工程余款十五万五千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元,由世贸天地(北京)国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签订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世贸天地(北京)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北京**装饰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世贸天地(北京)国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世贸天地(北京)国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通过北京**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世贸天地(北京)国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61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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