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姜*与朱**、朱**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朱**、姜*与朱**、朱**、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涟梁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朱**、朱**、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及租房费350元,于每月的15日前付清当月费用。两原告生病所花医疗费可凭正式票据由三被告各承担1/5,已花医疗费2271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交通费600元由三被告各承担491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两原告。如原告实际发生护工费用,由三被告各承担1/5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朱**的银行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涟梁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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