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廖**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廖**在江西廖**限公司350万,占出资额比例70%的股权。已查封被执行人廖**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五菱牌(赣AU4998)、雅阁牌(赣AS3696)。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廖**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余**借款2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封被执行人廖**在江西廖**限公司350万,占出资额比例70%的股权,暂时不宜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廖**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五菱牌(赣AU4998)、雅阁牌(赣AS3696),但未实际控制,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5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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