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爱国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爱国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在松溪县国土资源局的质量保证金进行了提取,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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