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本院移送与戚**、谭**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侵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本院移送与被执行人戚**、谭**、赵**刑事罚没纠纷一案,本院(2004)肇刑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戚**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百万元;谭**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赵**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对被执行人戚**、谭**、赵**挪用、侵占和协公司款项所得的一切财物及收益(包括戚**、赵**的深圳和架**展公司、谭**的协和“香港”实业公司在广东**限公司获得的股份及收益)予以追缴。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查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戚**、谭**、赵**挪用、侵占和协公司款项所得的一切财物及收益(包括戚**、赵**的深圳和架**展公司、谭**的协和“香港”实业公司在广东**限公司获得的股份及收益)予以追缴,追缴刑事违法所得共15854798.02元,上述款项应作为刑事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戚**、谭**、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追缴被执行人戚**、谭**、赵**刑事违法所得15854798.02元上缴国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中法执恢字第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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