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黄**,黄和平,黄**,黄**,黄**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纠纷,于2015年12月22日经郎溪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江苏如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黄新志,黄和平,黄**,黄**,黄**拾贰万元及延期三个月利息肆仟元整,共计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
二、双方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如违反协议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原协议自动失效,无其他纠葛。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诉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江**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黄**,黄和平,黄**,黄**,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发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