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与被告芜湖**限公司发生船舶权属纠纷,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9日通知原告杨**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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