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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汕头**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头**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46元,减半收取352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046元,本院向原告清退3523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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