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邓**、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邓**、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邓**、柯**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周**,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6437元、执行费4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的小轿车已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周**,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5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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