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海**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水路桥国道318线林芝至拉萨公路改造工程林芝段第三合同、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第一被申请人共计600万元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同时,申请人以青海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全额担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水路桥国道318线林芝至拉萨公路改造工程林芝段第三合同银行账户内存款600万元。
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申请人青海**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