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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张**、被告五**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被告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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