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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50000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陈**驾驶的粤GQS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登记在陈**名下的粤GGN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驾驶的粤GQS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价值以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交由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停车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准放行。

二、查封申请人陈**提供担保登记在陈**名下的粤GGNXXX号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间,交由陈**保管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出卖等。

申请人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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