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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涞水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涞水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涞水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涞水县**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涞水华强**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包括机械设备、车辆、厂房等)。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涞水县**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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