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8日,原告江苏舜**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因船舶权属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德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南**有限公司。11月26日,该院将此案移送本院审理。12月7日,原告江苏舜**限公司以向本院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此移送案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舜**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