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周**等与被执行人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民法院(2007)黔南刑事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90000元,并负担申请费12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过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被执行人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杨**采取拘留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民法院(2007)黔南刑一初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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