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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百**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被告住所地”的一般原则,其住所地不在东营市东营区,而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上诉人郝**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其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在东营市东营区,故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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