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管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u0026amp;amp;ldquo;其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u0026amp;amp;rdquo;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