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计征字(2014)第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曹**全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卫计征字(2014)第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