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交家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