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交家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