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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吴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吴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白计生征字(2015)第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宁白计生征字(2015)第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白计生征字(2015)第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人王*、吴某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宁白计生征字(2015)第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114112元送交宁乡县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612元,由被申请人王*、吴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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