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限公司要求被告日**岚山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石大**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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