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熔诉被告淮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城北分所、第三人淮安**限公司车辆抵押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包**与武汉市**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颛海伟不服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李家集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服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武汉**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浩诉内江市**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