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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诉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u0026amp;amp;ldquo;起诉有误u0026amp;amp;rdquo;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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