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远安**理局作出的远城管行决字(2015)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鄂远安非诉行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对剩余的9185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8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