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川遂交运罚(2015)0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川遂交运罚(2015)0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川遂交运罚(2015)0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