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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机关田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同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书面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机关经查实,被执行人梁**未经批准,2011年2月12日、2012年12月17日、2012年12月19日把平马镇合恒村甲逢屯16组分配给其使用的集体土地转让给非本组的外地人凌**等人做宅基地使用,违法所得共人民币394333.34元。其行为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机关对被执行人梁**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梁**在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没收被执行人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九万四千叁佰叁拾叁三元三角四分(¥:394333.34);二、对被执行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即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三百元(¥:118300.00)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田东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田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具有监督检查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被执行人非法买卖土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机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法可依。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罚款义务,申请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机关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梁**承担。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百色**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百色**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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