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淄博**监督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桓台**璃钢厂质量行政处罚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桓台**璃钢厂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张*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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