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刘**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桃森公林行决字(2015)第00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依法审查,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行政罚款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未自觉履行。经查实,被执行人刘**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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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