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诉被上诉人单县公安局、菏泽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以已经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