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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