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荔人社监罚字(2011)第2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荔人社监罚字(2011)第2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大荔**限公司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遂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大荔**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其15日内将罚款5000元整缴至大荔县**街分理处,逾期每日加处3%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局申请执行的荔人社监罚字(2011)第2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不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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