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王**、陈**、东**、东**、东**、东秋贺与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尔中心支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上**公司、苏晓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陈**、东**、东**、东**、东秋贺因与被申请人华安财产**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简称华安齐齐哈尔支公司)、中国平安**司青岛分公司(简称平安青岛分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简称平安蒙城支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陈**、东**、东**、东**、东秋贺申请再审称:苏**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违法占道和违法停车,苏**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判决认定死者东长友付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交警三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蚌公交认字(2013)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东长友驾驶的豫PZ4278(豫P0P40挂)号重型货车先是刮撞前方同方向刘**驾驶的因交通事故导致道路通行不畅而减速停车的皖SY689X号小型轿车,致该车前冲与因同样原因减速停车的王**驾驶的浙EUP725号小型轿车相撞,最后豫PZ4278(豫P0P40挂)号重型货车撞上苏**驾驶的鲁BS3756(黑BG729挂)重型半挂货车。结论为东长友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陈**、东**、东**、东**、东秋贺等人既未提供足以推翻东长友负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认定的证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苏**应负次要责任。

综上,王**、陈**、东**、东**、东**、东秋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陈**、东**、东**、东**、东秋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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