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李**与被告夏**、黄**、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16元,由原告谢**、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