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胡某某、李**、蒋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胡某某、李**、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9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两名伤者李**、蒋某某现有的医疗费1400元,凭发票由胡某某承担;
二、由胡某某承担伤者李**、蒋某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500元;
三、两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1780元均由胡某某承担;
四、上述费用由胡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支付。
五、本事故就此结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