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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许某某、范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许某某、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8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伤者范某某现有的医疗费3800元,凭发票由许某某承担(后续治疗费以医院发票为准);

二、由许某某承担伤者范某某的误工费等共计2500元;

三、两车的损失费等均由许某某承担;

四、上述费用许某某已于2015年12月8日支付完毕。

五、本事故就此结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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