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孙**与被告蒋**、安徽天**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中,原告称其是涉案车辆皖A出租车的驾驶人及承包人,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蒋**、安徽天**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000元、停运损失2650元、交通费300元;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皖A号出租车在事故中所受损失应由车辆所有权人依法主张。孙**称其是皖A出租车的驾驶人及承包人,无权就该车在事故中所受损失主张权利,其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