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韩某某、葛某某、张*、张**和王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韩某某、葛某某、张*、张**和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7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两名伤者张*、王某某现有的医疗费2017.5元,凭发票由韩某某承担70%,葛某某承担30%;
二、由韩某某承担伤者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20元,由韩某某承担伤者王某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340元;
三、四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由韩某某承担70%,由葛某某承担30%;
四、上述费用由韩某某、葛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支付;
五、本事故就此结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