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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贾某某、张**和张*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贾某某、张**和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7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两名伤者贾某某、张*现有的医疗费1000元,凭发票由贾某某承担;由张**承担其中的1000元;

二、由张**承担伤者贾某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190元;由张**承担伤者张*的误工费等共计1100元;

三、两车的损失费等均有贾某某承担;

四、上述费用由贾某某、张**于2015年12月7日支付。

五、本事故就此结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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