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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限公司与周**、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国**限公司诉被告周**、周*、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国**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安徽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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