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恒洋与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合肥天**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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