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如凤、蒋**、蒋**、蒋**与被执行人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8209.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