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如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如凤、蒋**、蒋**、蒋**与被执行人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8209.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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