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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至2014年8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长葛市铁东路北段铁东集贸市场内经营“阿里巴巴动漫大本营”游戏厅,利用“动漫游戏机”进行开设赌场活动。2014年8月1日,长葛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对该游戏厅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游戏厅内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3台,3台均系“捕鱼游戏机”。经长葛市治安和出入境管理大队鉴定,该3台捕鱼游戏机均能正常使用,具备上分、退分功能,且供个人独立操作基本单元共有23位。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所经营的游戏厅内捕鱼机3台。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14年8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长葛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日并依法扣押游戏卡101张、赌资1516元、违法所得100元,其中赌资1516元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高某某、薛*、王*、韩某某、张某某、李**、刘某某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长葛市公安局(长)公赌机认定字(2014)第005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罚没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让协议、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谭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物品“捕鱼游戏机”三台、游戏卡101张由扣押机关长葛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违法所得100元应予没收,由长葛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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