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7日至2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219省道鄢陵县张桥乡十字路口向西100米路南门面房内开设游戏厅赌场。在游戏厅内设置2台赌博机,并按照赌博机100元兑换20000分,供人赌博。雇佣任晓负责在游戏厅赌场内兑换筹码、提供结算。2014年12月23日,鄢陵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处赌博机具2台,其中一台有10个操作位可供10人独立操作,另一台有8个操作位可供8人独立操作,当场查获现金12900元,其中兑换筹码的备用金7000元,赵某某共非法获利5900元整。

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鄢陵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来、任*、程**、谢**、任*旭证言、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赌博机认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鄢陵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案件查处现场照片、鄢陵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记录、销毁后的赌博机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