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某某、桑某某、何*、张*、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叶**、赵某某、周某某、沙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某某、李*、王*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某某、马**、马*乙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袁*、袁*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简**、简某某、陈某某、乔钦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刁某某、李**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doc
赵**等人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古*先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