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等人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杨**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杨*伙同段**(另案处理)、刘**(另案处理)、张*(已判刑)等人在社旗县城郊乡谭营村王永生家和王**家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四天,赵某某、王某某、杨*、张*、段**、刘**等人任场主,每天收取头钱2万余元,四天共收取头钱8万余元,每天所收取头钱除去开支后由当天场主分肥。

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到社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到社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王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5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参与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杨*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杨*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张*、杨*某、冯*、李**、尚*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杨*均已退出非法所得,且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