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被告人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伍*伙同殷*(已判刑)等人在潢川县城关春申办事处二环路李**菜市场“鸿运”台球厅二楼摆放四十台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在此期间,殷*直接负责该赌博场所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结算等业务,每天营业额与被告人伍*进行结算。2014年12月11日,谈某某、余某某、桂*、张某某等人在该场所正在赌博时被潢川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该四十台游戏机均认定为赌博机。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物证照片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伍*个人出资两万余元在网上购买捕鱼游戏机后,伙同殷*(已判刑)在潢川县城关**空菜市场鸿运台球厅二楼内组织赌博活动。在此期间,殷*直接负责该赌博场所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结算等业务,每天营业额与被告人伍*进行结算。2014年12月11日,谈某某、余某某、桂*、张某某等人在该场所正在赌博时被潢川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该四十台游戏机均认定为赌博机。

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伍*主动到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在潢川县李**菜市场鸿运台球厅二楼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潢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检查笔录、证人殷*、谈某某、余某某、桂*、张某某、高*、邹某某、杜*、贺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物证照片及被告人伍*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伍*结伙作案,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